家人剛離世,第一步該做什麼?

原則:有人可能需要救護,救護永遠優先;是否死亡、死因為何,由醫療或司法專業人員判定,家屬不必也不應自行判定。
| 情況 | 打給誰 |
|---|---|
| 有人可能需要救護,或生命徵象不明確 | 119,並依線上指示救護與處理 |
| 經救護或專業人員確認死亡,且涉及事故、死因不明或現場可疑 | 110,並保持現場 |
| 預期在宅善終,且已有安寧/居家醫療團隊 | 先依團隊事前指示聯絡(各團隊流程不同) |
共通原則
- 聯絡禮儀師 24 小時專線:確認方向後盡早來電,禮儀師會在電話中安撫並指導後續步驟。
- 服務邊界(誠信原則):禮儀公司可以協助聯絡機關、接運遺體與治喪安排;但不能代替醫師判定死因、不能核發死亡證明、也不能要求警方或檢察機關提前發還遺體。
- 死亡證明書:治喪、戶政、保險及部分補助申請常會需要,依受理單位要求為準。先盤點用途(殯儀館、戶政、保險、銀行及其他申辦事項),再向核發單位確認需要的份數;不足時可詢問補發方式。
- 死亡登記(除戶):法律規定自死亡發生日起 30 日內辦理(國外死亡亦同——不是從回台日起算)。線上申辦有限制——申請人身分、需自然人憑證、限國內死亡、且機關已完成死亡通報並在期限內;國外死亡不適用線上申辦。不符合線上條件者到戶政事務所辦理,現可全國任一戶政異地辦理。以戶政司官方說明為準。
- 文件小清單(依個案與機關要求增減):亡者身分證件、申請人(家屬)身分證件與印章、健保卡、病歷摘要或診斷資料、院方/警方交付的文件。
一、醫院離世
- 現在打給誰:配合院方流程,並聯絡禮儀師專線安排接運。
- 先不要做什麼:不用急著搬運物品或安排車輛——先確認院方手續與接運時間。
- 證明由誰判定/開立:住院中病故,由醫院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。注意:到院前死亡不等同住院病故——院方可能無法直接開立死亡證明,並可能轉由行政相驗或司法相驗;以院方、警方或檢察機關的判定為準。
- 何時能接運:依院方流程暫存並辦理後續手續,接運時間由院方、家屬與禮儀服務人員確認。
二、家中離世(自然死亡或在宅善終)
- 現在打給誰:預期在宅善終且已有安寧/居家醫療團隊者,先依團隊事前指示聯絡(部分團隊可協助開立);其餘依情況撥 119 或 110(見首屏三路判斷)。
- 先不要做什麼:生命徵象不明時先撥 119,並依指示急救或移動(含 CPR、恢復姿勢);確認無救護需求後,除排除現場危險或依專業人員指示外,不自行移動遺體,並記下離世時間。
- 證明由誰判定/開立:由衛生所或醫師依病史與現場情況判斷——行政相驗是指醫師到宅確認屬自然死亡後開立死亡證明的程序;若死因不明或可疑,將轉由 110 報請司法相驗(見下一節)。適用與否由醫師判斷,家屬不必自行認定。
- 何時能接運:死亡證明開立後即可安排。聯絡窗口為所在地衛生局/衛生所(以各地方公告為準)。
三、意外或非自然死亡
- 現在打給誰:先看救護需求——生命徵象不明確就打 119 並依指示處理;經救護或專業人員確認死亡後,涉及事故、死因不明或現場可疑,再打 110 保持現場並報請相驗。若現場有火災、交通等立即危險,先確保人員安全並聽從 110/119 指示。
- 先不要做什麼:除非為急救、排除立即危險,或依救護、警方指示,不要自行移動遺體或整理現場。
- 證明由誰判定/開立:由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(司法相驗),必要時另定期日複驗或解剖;相驗完成後由檢察官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,效力等同死亡證明書——是後續戶政、治喪與可能的保險申請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。(是否認定「意外」仍依保單條款與警方、醫療及調查資料,不只憑這份文件。)
- 何時能接運:遺體須等相驗(或解剖)完成、檢察官發還後才能接運治喪;等待期間可先電話洽談禮儀規劃,由禮儀師協助掌握進度。相驗程序的說明以臺灣高等檢察署結合地方檢察署的官方說明為準。
延伸:在國外離世
- 第一步:聯絡我國駐外館處(大使館/辦事處);一時聯繫不上,可由國內親友撥外交部旅外國人緊急服務專線,或使用外交部全球免付費緊急救援專線 800-0885-0885(適用國家與撥接方式以外交部最新公告為準)。駐外館處的急難救助包含死亡善後。
- 文件:由當地醫院或檢察機關開立死亡證明;外文文件應備中文翻譯,並依規定完成駐外館處驗證,必要時再辦理外交部複驗或公證,才能在國內使用。
- 兩種處理方向(由家屬依情況選擇):當地火化、帶骨灰回台;或遺體直接運回台灣。兩者都需要當地醫院/檢察機關文件與駐外館處驗證;遺體運回另涉防腐、報關與航運安排——航空公司、當地法令與文件要求會變動,出發前務必向駐外館處與航空公司/承運人確認。
- 特殊:在中國大陸離世:向當地涉臺公證處申辦死亡(或火化)證明公證書;大體返台委託當地國際殯葬業者辦理;公證書於返台後向海基會驗證。流程與其他國家不同,細節以海基會官方說明為準。
- 回台後:憑驗證完成的死亡證明辦理死亡登記除戶——期限自死亡發生日起 30 日內(不是從回台日起算);國外死亡不適用國內死亡的線上申辦管道,須由家屬攜文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(可全國任一戶政異地辦理)。完成後再接國內治喪與保險申請。